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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还超载桃江一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6:39:37 阅读: 来源:筷子厂家

红网时刻12月30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校车原本是为了让学生上下学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却让校车变得“不安全”。近日,桃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莫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莫某某自2015年受聘为桃江县某幼儿园的校车驾驶员后,长期无证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在日常接送过程中,莫某某为省时省力,往往会将十几个孩子挤在核载8人的面包车里。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接送学生回家途经G207线桃江县某村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24人,其中:驾驶员1人,幼儿22人,照管员1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对被告人莫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普通民众一般认为所谓的危险驾驶即“酒驾”,而忽视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严重超员载客或超速行驶亦构成该罪。尤其在一些偏远乡村,因校车少学生多,为获取最大运营利益,部分校车驾驶员心存侥幸,认为超员、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至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殊不知其已构成犯罪。

桃江县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和监护人,校车安全重于泰山,孩子安全是关键,在选择接送孩子的车辆时,应重点考虑车辆性能、驾驶员资质。同时,也敬告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办理校车许可及驾驶资质手续,不能开黑校车、超速车,否则,必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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